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章执字第1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取了被执行人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西石河村的工程款30万元,并扣留了被执行人章丘市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西石河村的工程款30万元,但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执行长 党卫东
执行员 石俊东
执行员 蒋忠明
书记员 时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