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章商初字第318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7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术静,女,生于1981年8月27日,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生于1957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男,生于1962年8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其它方式处理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