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章执字第1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执行人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章丘市水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鞠保义,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章丘市水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章丘市黑峪建筑安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章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任文明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