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民再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聂志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丰,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大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章丘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2016)鲁0105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大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平,被上诉人章丘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邵长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大居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章丘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未能查清事实,将非法伪造的假合同与真合同的证明力等同,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双方就本案工程所举出的不同的施工合同,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及证据规则的相应规定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核、判断和认定,亦未对合同真实性与否进行司法鉴定,导致涉案基本事实未能查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有关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章丘建安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章丘建安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成大居委会给付尚欠的工程款4361134元,保全费、鉴定费及诉讼费由成大居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0月始,章丘建安公司为成大居委会舜清苑小区旧居拆迁安置工程建设6号、11号楼,双方言定,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竣工付清两楼全部工程款。2008年11月,章丘建安公司依约完成所建工程量,并交付成大居委会,成大居委会将楼房出售,至今未付清工程款。据章丘建安公司结算,截止2008年10月前,成大居委会已付部分工程价款,尚欠4361134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成大居委会一审辩称,1.成大居委会就涉案建筑工程所付款项已大大超过合同约定,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该两项工程的施工合同均明确约定计价方式为固定价,即一次性包死价680元/平方米,依照设计图纸据实计算。合同约定的6号楼建筑面积约为4000平方米,总工程款约为272万元,成大居委会实际已付款3511943元,超付79万元;11号楼建筑面积为6699.48平方米,总工程款约为456万元,成大居委会实际已付款4797294元,超付24万元。依据合同有关付款约定,成大居委会目前付款义务仅为“工程总价的70%”。2.工程竣工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正常程序是,承包人应于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供发包人审查。章丘建安公司起诉时,未向成大居委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工程中后期,因章丘建安公司管理不善以及未做好履约准备,面对章丘建安公司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章丘建安公司项目经理及工地负责人不告而别,发生了民工上访事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及农民工权益,成大居委会在济南市天桥区清欠办及北园办事处领导主持下,成大居委会先行代章丘建安公司承担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3.经原一、二审审理,双方均认可涉案6号楼建筑面积为4514平方米,11号楼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成大居委会已付工程款合计8179237元。故成大居委会不仅未拖欠,实际已经超付。请求驳回章丘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章丘建安公司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成大居委会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份,两组合同内容一致的部分为: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作为甲方将成大居委会舜清苑二期6号楼、11号楼工程发包给乙方即章丘建安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建筑结算面积及工程造价根据设计院图纸的设计据实计算,标准层及阁楼按100%计算面积及工程造价,储藏室造价按标准层造价的90%计算。工程量的确认:乙方(承包方)应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发包方)及监理以书面形式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及监理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除补齐工程款外,还应支付乙方同期银行利息。乙方未按工期完成工程量,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出现停工情况,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合同并对付款方式、竣工验收与结算等内容进行约定。两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为:原告提交的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载明,“总工程款为按图纸决算,增加工程另加”,“本工程为一次性包死价”,“陆佰柒拾元/平方米”(该处为打印体,后被签字笔划掉)。关于采购材料设备载明:“工程施工中,钢材、水泥、木材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5%时,据实调增或调减,市场价格以工程开工日为准”。被告提交的两份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均载明,“本工程为一次性包死价”,“陆佰捌拾元/平方米”。关于采购材料设备均载明:“工程施工中,钢材、水泥、木材等建筑材料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时,双方均不再相互调整。”
关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章丘建安公司对舜清苑6号楼、11号楼进行施工,竣工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6号楼建设面积为4514平方米,11号楼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成大居委会已付款8179237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现已有部分房屋出售并入住,但未办理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手续。成大居委会称,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是成大居委会的一个内设机构,它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成大社区旧村改造,现该旧村改造任务已经完成,该机构已停止工作,该机构此前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由成大居委会全部承接。章丘建安公司对此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章丘建安公司、成大居委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双方各自提交的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部分,由于双方均不能证明各自的合同约定真实有效,均不予确认。章丘建安公司实际履行了成大居委会开发的舜清苑6号楼、11号楼的施工义务,成大居委会已实际接收使用涉案房屋,对于工程款,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章丘建安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对工程量、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新联谊基咨字[2009]第181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报告书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依据鉴定结论进行结算。根据鉴定结论,6号楼工程造价4825352.38元,11号楼工程造价7231620.83元。成大居委会已付款8179237元。成大居委会还应支付章丘建安公司工程款3877736.21元。关于鉴定费24万元,系章丘建安公司因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章丘建安公司要求成大居委会赔偿,于法有据,但双方对于合同工程造价的约定无效均应承担责任,故对于该项损失,章丘建安公司、成大居委会应各自承担12万元。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系成大居委会自行成立的内设机构,未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其民事责任应由成大居委会承担,章丘建安公司要求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承担付款义务,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3877736.21元;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损失12万元;三、驳回原告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90元,原告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负担5003元,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66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经二审,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显示的内容、不同之处,以及案涉建筑工程性质、实际履行等情况,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的机构性质、现状和权利义务承接等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章丘建安公司为成大居委会建设的成大社区旧村改造项目中的6号楼、11号楼进行了施工,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有无约定及如何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要式合同,合同双方应签署书面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具备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章丘建安公司提交的一份施工合同,包括了6号楼、11号楼两栋楼的建设,成大居委会提交的两份合同是分别签署的两栋楼的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交的合同虽均不予认可,但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对证据的效力作出判断。经审查章丘建安公司提交的合同,从证据形式上看,不同页面上的字体大小、字体颜色以及纸张色泽程度差异明显,序号编排上存在重复和漏项,合同尾部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尾部,虽加盖了显示为“成大旧居改造安置办公室”的印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名章,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无章丘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名章;从合同内容上看,总工程款未明确数额,划掉了包死价670元/平方米,即缺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式条款之一工程造价或合同价款内容。章丘建安公司提交的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内容上均存在瑕疵,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再审查成大居委会提交的施工合同,两份施工合同打印条款及填充内容明确具体,合同价款明确记载为固定价格结算,均加盖了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印鉴齐全,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6号楼、11号楼施工合同虽加盖的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不完全一致,一为“济南市天桥区成大旧居改造安置办公室”印章和刘某某的名章,一为“成大旧居改造安置办公室”印章和张某某名章,但成大居委会认可该两枚印章的使用,而刘某某系当时的居委会主任,张某某为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负责旧村改造项目建设的负责人。故不能因两栋楼施工合同加盖的印鉴不同而认为合同不真实。章丘建安公司称,双方未协商合同价款,工程造价为据实结算,合同签订过程是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让章丘建安公司在合同上先盖章,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后来自行确定的合同价格和建材主材不再随市场价格调整的条款,并据此否认成大居委会提交的合同系章丘建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章丘建安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大居委会对章丘建安公司的上述陈述也不予认可,认为合同内容是经过协商确认的。对比分析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成大居委会一方提交合同的价款约定为,“本工程为一次性包死价680元/平方米,工程建筑面积及工程造价根据设计院图纸的设计据实结算”,该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单价合同的通用样式;章丘建安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同样为固定单价样式,合同中虽划去固定单价内容,手工填写了“按图纸决算增加工程另加”,但并不能解释出工程整体造价为据实结算。成大居委会按照法院要求,在原二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留存的两栋楼的另两份施工合同原件,与双方各自提交的合同中“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的内容相对应。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确认成大居委会提交的两份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院予以采信。
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系成大居委会的内设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成大旧居安置办公室作为合同一方与章丘建安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成大居委会承担。涉案6号楼、11号楼工程已经竣工,虽未经竣工验收和结算,双方当事人对两栋楼的实际施工面积均无异议。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固定单价680元/平方米以及审理中当事人认可的建筑面积,目前成大居委会对两栋楼工程的付款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章丘建安公司主张成大居委会欠付工程款4361134元,并要求给付,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成大居委会要求驳回章丘建安公司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对于本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有误,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本案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不妥,应予纠正。因鉴定产生的费用,由章丘建安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再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690元,由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钟淑健
审判员  林洁华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