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

山东鑫瑞置业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鑫瑞置业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民再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鑫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段好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镇铁道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聂志波,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鑫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鑫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
审判员邓卫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