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章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天桥区联四路北首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战国富,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54年12月17日,汉族,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副经理,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大居委会)与被告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大居委会诉称,2007年11月,被告建安公司承包了原告位于臧家屯300号舜清苑二期两居民楼建设。2009年被告建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361134元。2011年6月17日,经济南中院二审审理,确认[(2011)济民五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合同总价款为7625520元,原告实际支付8179237元,已超过553717元。请求判令被告建安公司返还已超付工程款553717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建安公司已对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五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鲁民申字第1271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该案立案审查,现案件已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本案原告成大居委会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尚不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英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魏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