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

济南市某某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5380号 原告: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内环境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涉及道路施工面积8693.63平方米。被告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后,出现道路路面爆皮、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厚度不够等问题,部分村民反映强烈,被告对所施工道路未尽到维修维护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且经过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维修期已经超过,答辩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方工作人员及村民代表对涉案工程全程进行监督,原告所诉工程质量及偷工减料问题与事实不符,原告方工作人员***、***、**、***、***、***等村民代表均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涉案道路的修建充分结合现实情况,修建厚度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施工合同对此亦无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2月8日,**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乙方)签订**区官庄街道办事处台头村村内环境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地点、内容、承包方式、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结算办法、施工安全、质量保修等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9年3月10日,建设单位**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及施工单位**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对案涉工程**市官庄街道办事处台头村村内环境提升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出具意见为:村内环境提升改造工程道路硬化、花池砌筑、排水管安装、墙面粉刷、路沿石安装等中标成交金额1147000元,实际验收工程价款1215819.48元,我村同意支付工程款90%即1094319.48元(实际计算应为1094237.53元),剩余10%即121500元作为质保金,保质期一年,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在建设单位一栏加盖单位印鉴,村民代表***、***、***、**、***、***、***、***在建设单位一栏中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与**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3月10日竣工并经过双方验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单位印鉴,原告方部分村民代表亦在建设单位一栏中签字确认,双方对工程质保期确定为一年,现原告要求对工程质量申请鉴定,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限,申请鉴定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部分道路施工厚度不达标,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道路施工厚度没有明确约定,且根据现场施工照片,村内主要道路及巷道内地势环境均不相同,无法采取统一的标准,故原告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