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路1008号30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银俫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216号-1幢111。
法定代表人:陈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俫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字(2020)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裁决书确定:白银俫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甘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款863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63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申报财产,亦不履行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发布失信、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坤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