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3444号
原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圳中心商务大厦2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润楷、谢珍慧,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荆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99号拓东体育场3号门4楼。
法定代表人:郝志章
原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荆中投资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荆中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荆中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艺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