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8629号
申请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雄。
诉讼代理人曾韵杰,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爱萍,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梦龙。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30,211.95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30,211.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