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泉州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4737号
原告:泉州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东荣路2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F1H081。
法定代表人:庄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郑利峰,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鸿荣源尚峻二期3B栋406(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8038T。
法定代表人:陈伟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锡浩,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泉州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郑锡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泉州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泉州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维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