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破申7号
申请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鸿荣源尚峻二期3B栋406(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803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B座A4205A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4276U。
法定代表人**。
经申请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宏达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粤0304执8004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福盛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我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44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福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783493.2元(本裁定书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支付利息等,因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建宏达公司,福盛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遂申请人建宏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粤0304执800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查询结果,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粤0304执80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福盛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30日,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宏达公司对被申请人福盛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福盛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权。被申请人福盛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福盛公司移送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