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8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鸿荣源尚峻二期3B栋406(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8038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B座A4205A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427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95609.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何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