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8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大浪南路海***1、2栋二层F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803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北斗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办公楼10WN、10WS、10ES、10E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W1R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北斗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裁8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50704.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已继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北斗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500××××1231账户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自2023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及发布失信名单。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等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平
执行员 ***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