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

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703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煤场街1号。 经营者:***,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3)内0703诉前调确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承包款及利息合计77849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3日主动履行50000元,余款27849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68元。本案现已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3)内0703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发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