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

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满洲里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3民初28号 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煤场街1号。 经营者:***,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满洲里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解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与被告满洲里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