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

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满洲里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3民初28号 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煤场街1号。 经营者:***,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满洲里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解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与被告满洲里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