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3民初28号
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煤场街1号。
经营者:***,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满洲里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解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与被告满洲里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洲里市扎区隆源塑钢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