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白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81民初6685号
原告: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柳民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金,男,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军,男,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原告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双山建安)与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泉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山建安诉讼代理人刘海军、胡安昭,被告白泉村委诉讼代理人马永金、张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山建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白泉村委支付双山建安工程款等共计3758932.85元;2.诉讼费用由白泉村委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双山建安与白泉村委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双山建安为白泉村委施工双山街道办事处白泉农贸市场工程。合同签订后双山建安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双山建安白泉村委双方委托审计,双山建安施工工程审定结算值为13311656.85元。白泉村委仅支付工程款9580270元,余款3731386.85元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另双山建安为白泉村委垫付检测费等27546元。
白泉村委辩称,双山建安所诉工程款含白泉村委另找他人施工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1日,双山建安与白泉村委订立书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山建安承包白泉村委的双山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工程。2011年7月14日,双方书面确认白泉村委为双山建安垫付水电费37959元。2012年6月13日、2012年7月25日、2012年9月6日,双山建安为白泉村委垫付委托检验费2200元、2500元及检测费14946元。2015年6月10日,审定工程结算值13311656.85元(10531240.89元+2780415.96元)。2015年6月18日,双山建安为白泉村委垫付工程造价咨询费7900元。2016年12月30日,双方书面确认白泉村委欠双山建安工程款3120840.05元[13311656.85元-37959元+27546元(2200元+2500元+14946元+7900元)-9580270元-600133.8元(81090元+12510元+16510元+51143元+171740.2元+83700元+24150元+2940元+27000元+129350.6元)]。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山建安与白泉村委2010年5月1日订立书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山建安承包白泉村委的双山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工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恪守信用,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2016年12月30日书面确认白泉村委欠双山建安工程款3120840.05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白泉村委应付双山建安工程款3120840.05元,诉讼请求超出部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120840.05元;
二、驳回原告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6元,由原告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3130元、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负担15306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章丘市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东恩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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