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济南市章丘强龙新型建材厂与付贞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财保1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强龙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孟祥龙。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民永。
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强龙新型建材厂与被申请人***、***、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鲁0181财保161号民事裁定,已保全被申请人***、***、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及工程保修金。解除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强龙新型建材厂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强龙新型建材厂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章丘市双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解除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强龙新型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寒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巍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