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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7928号之一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3组高产塝。
经营者:索桂英,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赖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孟,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三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邱国平。
被告:熊新国,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熊新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