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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晨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3民初474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女,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省晨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75767306J。
法定代表人:林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晨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7元,减半收取111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罡英
人民陪审员  邓邦才
人民陪审员  吴定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万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