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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晨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晨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晨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