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8192号
原告: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青野村。
法定代表人:于兴海,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章丘市青野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70元,由原告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