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民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章商初字第342号
原告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1年10月3日,章丘明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业群
人民陪审员宁继军
人民陪审员*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