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某某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5377号
原告: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道建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内环境提升改造三期工程采购合同,该合同涉及道路施工面积8960.42平方米。被告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后,出现道路路面爆皮、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厚度不够等问题,部分村民反映强烈,被告对所施工道路未尽到维修维护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通知》(***改字【2021】4号)文件的规定,***各村已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情况下,原告村内已成立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该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主体,原告已不能代行其职能,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济南市***官庄街道办事处已经通过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原告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项,且质保期已经届满,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19年6月15日,**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山东省济南市***官庄街道办事处台头村村内环境提升改造三期工程采购合同,合同对工程地点、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9年7月16日,建设单位***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及施工单位**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市官庄街道办事处台头村村内环境提升改造三期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出具意见为:村内环境提升改造三期工程水泥路面硬化、砼路面、墙体修复、砌花池、安装路沿石等工程中标成交金额935000元,实际验收工程价款976136.79元,经村委组织验收合格,我村同意(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90%即878536.79元(实际计算应为878523.11元),剩余10%即97600元作为质保金,保质期一年,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在建设单位一栏加盖单位印鉴,村民代表于学英、***、***、***、**、***、***、***、***、***、***、***、***作为验收人在建设单位一栏中签名确认。
2、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官庄街道办事处台头村村内环境提升改造三期工程结算进行审核,2019年8月26日该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官庄街道办事处台头村村内环境提升改造三期工程结算审报值976136.79元,我公司审定965208.81元,核减值10927.98元。
本院认为,根据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与**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7月16日竣工并经过双方验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单位印鉴,原告方部分村民代表亦在建设单位一栏中签字确认,双方对工程质保期确定为一年,现原告要求对工程质量申请鉴定,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限,申请鉴定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部分道路施工厚度不达标,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对道路施工厚度没有明确约定,且根据现场施工照片,村内主要道路及巷道内地势环境均不相同,无法采取统一的标准,故原告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济南市***官庄街道台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