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济南市某某某某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81民初356号 原告:***,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道***村。组织机构代码证:××-4。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道建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0592977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道***村委会)、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道***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为被告后,于2020年9月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道***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32784元、丧葬费37562.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误工费1620元,共计692966.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5日,被告***道***村委会委托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村内户户通修路工程对外招标发包,被告***挂靠被告章***公司就该工程投标并最终中标,之后***又将修路工程转包给被告***。***系原告***的丈夫,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雇佣***将修路所用混凝土从村头运到村内胡同。2019年11月16日15时左右,***在运输混凝土过程中,不慎连人带车翻入道路一侧沟渠内,致使***在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的路途中死亡。***的死亡给三原告带来巨大精神痛苦,请求被告连带赔偿。 ***道***村委会辩称,***道***村委会不是死者的雇主,与死者无雇佣关系。***道***村委会作为发包方,通过法定程序将工程发包给章***公司,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挂靠、分包之类,***道***村委会完全不知情,只知道该工程是*****公司在施工。***道***村委会无任何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道***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章***公司辩称,1、我公司无任何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的工程施工人不是我公司,我公司与本案受害人无雇佣关系。我公司从未对外出借过资质,我公司通过投标,并中标后,发现涉案工程已经有人进行施工,我公司没有与***道***村委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没有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 ***辩称,***于2019年11月经被告***道***村支部书记***介绍认识了案外人***,并从***处转包了涉案工程并又转包给了***,出现安全事故应当由***承担。2019年11月16日,***雇用三轮车,车主是***,无牌无证,***又雇佣***在施工工地开三轮车运混凝土,***中午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的三轮车,对本次事故负有较大的责任。***与***是亲兄弟关系,***受雇于***施工。该事故应由雇佣***的***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我受雇于***,为其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并非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与涉案死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关系。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辩称,涉案的***村路面工程,是我从***手里承包过来的,然后委托我哥哥***负责管理施工现场。我不认识涉案死者,也没有雇佣该死者。整个工程的运输是由***村书记***承包的,车辆是他找的,司机是他雇的,运费也是与他结算,应由***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死者无证驾驶车辆,车辆是***提供的,***也应对事故承担责任。第一被告将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后,没有与第二被告签订书面合同,便允许第二被告施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工程且再行转包,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具有主观过错,应对***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死亡是上述各方及死者的相应过错结合在一起导致的结果,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道***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章区高泰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一份,拟证明被告章区高泰公司有合法资质并承接了涉案工程;3.中标成交通知书一份,拟证*****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涉案工程承包权;4.济南市***公安分局**派出所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拟证*****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了***、***又将涉案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了***、***雇佣***从事混凝土运输劳务,被告***道***村委会、章区高泰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提交了***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各一份,拟证明***死亡的事实;6.录音录像资料一份,拟证明***死亡后,在派出所调解的过程。经质证,***道***村委会对原告提交的1、2、3、5、6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清楚,认为涉案工程的发包应以法定文件为准。章区高泰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3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公司没有与***道***村委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对本案没有证明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5没有异议,对证据3只是做了说明,认为是章***公司中标后由其项目部经理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对证据4也是只做了说明,认为自己将涉案工程分给***,而询问笔录中误认为是分包给了***的哥哥***。对证据6***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均无异议,但对证据4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是***而不是***。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三原告与死者***的近亲属关系,***在从事雇佣劳务时受伤致死,***所从事的劳务是***承包的铺路工程。 ***道***村委会提交了证据,1.包含政府采购代理协议内容的资料汇编一份;2.章***公司投标函及资质证书;3.成交通知书一份,拟证明涉案工程是章区高泰公司事实承包并进行施工的,应对***的死亡承担责任。***、**、**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章***公司对3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道***村委会的主张。***对3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道***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公司承包,对***道***村委会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章***公司提交了证据,1.成交通知书一份;2.竞争性磋商文件一份、投标文件一份,拟证明公司的抗辩观点。***、**、**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道***村委会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没有签订合同责任不在村委会,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质证意见与***道***村委会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质证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章***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提交了与***的《工程承包协议》一份,拟证明转包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自己不是***的雇主。对***提交的证据,其余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又分包给了***,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提交了与***、***的录音资料各一份,与***的微信截图一份,***与***签订的协议一份。拟证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他人,自己不是死者***的雇主。***、**、**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的主张。***道***村委会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章***公司认为与自己了解的情况一致。***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又转包给他人,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4日,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济南市******道办事处***村混凝土道路工程中标公告,该公告载明的采购人为******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采购项目名称为济南市******道办事处***村混凝土道路工程,预中标供应商名称为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告所附材料载明的中标价格为326200元。在之前,被告***道***村委会就将该工程的路基工程承包给了***,后又将该工程以中标的价格承包给了***。***承包了该工程后,又将施工劳务以***的方式承包给了***,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8元5角。***委托***负责在现场管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雇佣***驾驶无牌的三轮车运送混凝土,三轮车翻入路旁的沟渠内导致***死亡,***没有驾驶证。***死亡时已满64岁,其死亡赔偿金为632784元,丧葬费为37562.5元。为处理***的丧事,交通费和误工费是实际存在,本院酌定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620元。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死者***的雇主是谁;二是***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关于焦点1,虽然被告章***公司对被告***道***村委会的户户通工程中标,但是在看到有人已经施工后,并未与被告***道***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根据***的陈述,***是转包的***的工程,但是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在之前就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路基施工,能够认定该工程是***道***村委会承包给***的,***将劳务工程转包给***后,***未提交证据证明又将劳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了他人,应当认定死者***是受雇于***。***应当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道***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又将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道***村委会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证据证*****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要求章***公司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受雇于***,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三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各方的过错,本院酌定***及***各承担50%的责任。 综上,***应当赔偿***、**、**因***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316392元、丧葬费18781.25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16392元、丧葬费18781.25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341483.25元; 二、被告济南市******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0元,由原告***、**、**负担4308元,被告***、济南市******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担6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