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191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区***建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该纠纷已经双方和解完毕为由撤回对***、**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