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158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60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建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鲁0181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