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158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0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建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高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