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港城滚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1962号
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齐河县华店乡开发区世拓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从,系单位职工。
被告:连云港港城滚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山左口乡黑埠村。
法定代表人:桑易松,总经理。
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港城滚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韩枫
书记员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