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海林市众阳房车酒店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99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姜万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坤,男,住福建省福州市,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海林市众阳房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林市众阳房车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存款6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海林市众阳房车酒店有限公司、***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存款650000元。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