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958号
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华店乡开发区世拓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588755761M。
法定代表人:姜万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学,男,1978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证明:370828197808110313,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溢泉湖旅游景区溢泉湖度假村。
负责人:张振平。
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