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25民初4586号
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姜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董红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大伟,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董红杰,男,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拓公司)与被告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多公司)、王大伟、董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多公司、王大伟、董红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多公司支付原告房车款29.3万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暂定10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王大伟、董红杰对被告金多公司未支付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金多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签订《营地式房车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金多公司购买原告头等舱房车两台,合计价款53.28万元,其中一台头等舱11米星语支付全款。另外一台头等舱13米尊享款项在合作期限内支付,合作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2020年4月30日将两台房车交付给被告,被告在2020年4月30日支付头等舱11米星语房车款23.98万元人民币,剩余一台房车在合作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付款未果,两被告王大伟、董红杰在2020年4月30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就被告为金多公司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自2021年5月1日之日起按照29.3万元为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金多公司、王大伟、董红杰均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世拓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营地式房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营地式房车产品买卖合同关系。2、买卖标的包括头等舱11米星语、13米尊享房车各一台,合计价款53.28万元人民币。3、项目合作期限一年,一年内乙方应支付两台车的款项,原、被告同时也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二、威海市商业银行电子回单6份,证明被告在2020年4月30日分五次支付23万人民币房车款,2020年5月2日支付9800元房车款,合计239800元人民币,尚余13米尊享版29.3万元未付。三、发货签收单两份,证明原告在2020年4月30日将合同标的物房车交付被告,被告签章确认。四、发货验收单一份,证明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房车产品经过被告验收。五、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董红杰、王大伟就《营地式房车销售合同》中被告金多公司向原告两台车的付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向原告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也就是被告金多公司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后一年到2022年4月30日。以上证据中商业银行电子回单系打印件,其他证据均出示了原件,向本庭提交了复印件。两位担保人身份证系复印件。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30日,世拓公司与金多公司签订“营地式房车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金多公司)向甲方(世拓公司)购买头等舱11米星语、头等舱13米尊享房车各一台,价款分别为23.98万元、29.3万元,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该合同中约定“13米尊享房车在乙方未付清款项前暂存放于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项目内,仅供乙方展示使用,所有权归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同时,按照销售合同中约定金多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5月2日已累计向世拓公司付款共计23.98万元,世拓公司表示该款项为金多公司购买头等舱11米星语的货款,头等舱11米星语车款已经全部结清,头等舱13米尊享货款尚未支付。2020年4月30日,董红杰、王大伟与世拓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金多公司与世拓公司签订的营地式房车产品销售合同的履行,保证世拓公司债权的实现,董红杰、王大伟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
本院认为,被告金多公司、王大伟、董红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权利。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营地式房车产品销售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内,金多公司未向世拓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世拓公司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对未付款的头等舱13米尊享房车保留所有权,系为实现交付该型号房车的货款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并未排除世拓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支付未付货款的权利,世拓公司要求金多公司支付关于头等舱13米尊享房车未付货款293000元,已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世拓公司要求金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自金多公司逾期付款之日即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王大伟、董红杰与世拓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保证范围为营地式房车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两台车的付款金额及付款期限,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即营地式房车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王大伟、董红杰的保证期间为2020年5月1日起2021年5月1日止,履行期届满后被告未付货款,世拓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王大伟、董红杰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XX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王大伟、董红杰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3元,由被告中牟县金多商贸有限公司、王大伟、董红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芮昕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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