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590号
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万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学,男,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梅,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5万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10000元;2、判令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所欠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31日签订《营地式房车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头等舱9米研学房车4辆,头等舱旅派4台,合计98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9米研学版购车全款5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4辆9米旅派保证金3万元,合计12万元,剩余货款34万元自合同签订后满一年,无论乙方是否将已购原告上述四辆旅派车辆出售,被告均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34万元。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日1%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11月13日被告***作为自然人就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欠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两年。现被告支付欠款的期限早已届满,经原告多次联系两被告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两被告分别邮寄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快递回执均显示原址查无此人,但原告方在本院制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供以上两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退还给原告山东世拓房车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芮昕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