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8775号
申请人:***,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