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岗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章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水秀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岗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明水岗子村。
原告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岗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岗子村民委员会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山东秀水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