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42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大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国际新城二期七栋2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住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75261009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大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421执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颜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