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执恢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大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国际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5200B。
法定代表人:王艳兵。
被执行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75261009L。
法定代表人:李胜勇。
本院作出的(2019)川1421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69000元及违约金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眉山天府新区的房产,但非首查封无处置权。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421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利
审判员 廖藜励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