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13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以(2019)鲁0113执1463号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由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由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邮件无人签收退回,已通过公告向其送达,但至今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仅408.66元,不足以执行。2019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余额仅为119.87元,不足以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0月2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长清支行银行存款19900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剩余款项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13日报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该被执行人下落。截止2019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给付欠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270元的请求、已执行到位185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9年11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约谈,经告知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明确表示无需进行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士庆
人民陪审员王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