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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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4260号******
申请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鲁AXXX**的XXXXXXX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案外人**所有的鲁AXXX**的XXXXXXX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