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异10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路**。
被执行人:山东中***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小侯集村/div>
被执行人:赵雯雯,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赵武庆,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第三人:杨玲,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商贸有限公司、赵雯雯、赵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11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鲁0113执1770号立案执行。因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杨玲为被执行人。此后,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侯金朋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