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3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现在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11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2017)鲁011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二、由被告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28日的借款利息396万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至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由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被告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利息29.8112万元;五、由被告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34万元。案件受理费1213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30日先后三次对四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了财产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795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7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8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作出约谈笔录并向其发放终本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