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21执保15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抄纸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525460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誉城中央湖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XL4M8M。
法定代表人:厉泽霖,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
现因本院已判决驳回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