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21执保14号

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抄纸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525460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誉城中央湖景区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796858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