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176-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誉城中央湖景区1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796858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抄纸巷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525460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皖0521民初1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被保全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姑孰镇东誉城1号交易中心101号-产权证号:皖(2019)当涂县不动产权第(0003974)号;102号-产权证号:皖(2019)当涂县不动产权第(0003975)号;103号-产权证号:皖(2019)当涂县不动产权第(0003972)号等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的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姑孰镇东誉城1号交易中心101号-产权证号:皖(2019)当涂县不动产权第(0003974)号;102号-产权证号:皖(2019)当涂县不动产权第(0003975)号;103号-产权证号:皖(2019)当涂县不动产权第(0003972)号等房产。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