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176号
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抄纸巷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525460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誉城中央湖景区1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796858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的苏32001900336607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东誉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