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挪宝电气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21)苏0111民初4384号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挪宝电气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哲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挪宝电气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111执2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殷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