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904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空港中冶翔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楠。
申请人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空港中冶翔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25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空港中冶翔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申请冻结的账号: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冻结期限1年,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