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省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5民初911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吉林省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省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22元,减半收取28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孝敏

审判员 邵长慧

审判员 王树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