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5民初911号
原告:**,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吉林省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省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22元,减半收取28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孝敏
审判员 邵长慧
审判员 王树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