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434号
原告: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西胡同铭仁大厦7栋1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管委会A区111-8室。
法定代表人:***,法人。
被告:诺睿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58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法人。
原告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诺睿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3元,由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