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92民初2780号
原告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